施行依据
- 《教师资格审定令》第19条(免试审定办法及合格标准)第3款及附1
合格标准
- 合格判定2次以上(从2013年入学的学生开始)
被测对象
- 修读教职课程的学生中,希望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学生
测试类型及合格标准
- R型测试
- 测试表:BL软件开发“R型测试表”
- 试题构成:共238个问项
- 测试领域:15个领域
- ① 问题解决与探索
- ② 判断力
- ③ 独立性、自主性
- ④ 创新、应用
- ⑤ 心理稳定性
- ⑥ 沟通
- ⑦ 指导性
- ⑧ 包容性
- ⑨ 信息获取能力
- ⑩ 服务、协同
- ⑪ 计划性
- ⑫ 诚实、责任感
- ⑬ 使命感、教师观
- ⑭ 积极性
- ⑮ 合理性
- 合格标准:满分952分,达到570以上算合格
- 教育部型测试
- 测试表:教育部提供的“教职能力倾向及性格测试标准方案”
- 试题构成:共210个问项
- 测试领域:14个领域
- ① 问题解决与探索
- ② 判断力
- ③ 独立性、自主性
- ④ 创新、应用
- ⑤ 心理稳定性
- ⑥ 沟通
- ⑦ 指导性
- ⑧ 包容性
- ⑨ 信息获取能力
- ⑩ 服务、协同
- ⑪ 计划性
- ⑫ 诚实、责任感
- ⑬ 使命感、教师观
- ⑭ 积极性
- 合格标准:满分840分,500分以上算合格
对没有参加测试的人员及不合格人员的处理计划
- 首次不合格者(没有参加测试的人员除外)
- 与指导教授谈话后,提交附1(谈话日志)
- 完成大学指定的教学中心实施的计划后,提交结业证
如有必要,将要求教学中心专为不合格者开设单独课程
只有完成以上两项,方有资格申请重考
- 第2次不合格者(没有参加测试的人员除外)
- 学生咨询中心单独咨询(5次以上):与学生咨询中心协调次数
- 完成大学指定的教学中心实施的课程后,提交结业证
只有完成以上两项,方有资格申请重考
- 第3次不合格者:送交教师培养委员会商议后续措施
- 对作弊者处理办法,送交教师培养委员会决定
其他
- 应届毕业生没有参加测试或不合格的情况:追加实施教师能倾向及性格测试
- 可以在综合信息系统中个别查询测试结果
- 如有不合格人员,将单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