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学期的指定期间,学生参照教学课程、课表和教学计划来选择申请下一学期拟修读的课程
选课时间
- 每学期开课前:第1学期(同年1月份或2月份)、第2学期(同年7月份或8月份)
选课方法
开设课程查询
登录综合信息系统
点击类别中的“课程”
点击“开设信息”
查询开设课程
检索时间中设定学年和学期
查询
选课
登录综合信息系统
点击类别中的“课程”
点击“选课”
进入“学生选课”中选课
取消选课
登录综合信息系统
点击类别中的“课程”
点击“选课”
取消选课内容
取消选课后,请务必确认选课结果
选课学分
- 学生每学期应至少修读15学分,最多21学分,其中包括重修学分
修完6个学期以上的学生可以修读9学分以上(不含重修学分)
- 上学期平均成绩达到4.0以上且没有F成绩的,最多可选24学分(含重修学分)
- 上学期受到学籍警告(低于1.5)的,选课总学分不得超过18学分
修读人才开发处的学业与辅导计划的情况除外
- 超出选课范围的课程成绩不予认可
选课注意事项
- 学生不遵守注意事项而造成的问题,责任自负。
- 选课前,请务必认真查看所在院系的教学课程。
- 如学生拟修的课程人数已满,则当前学期无法选该课程。
- 重复申请同一门课程的,学分不能重复认定。
- 不能选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 选课出现问题,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结束选课、变更、取消后操作后,请务必确认选课结果。
- 根据《课程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因选课人数少于15人而撤销课程的,选该课程的学生必须提出改选课程。
- 对于改选的课程,学生第1周没有正常上课的,作为缺课处理。如有改选或新选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撤销课程亦同)。
- 将改选前的课堂出勤确认书交至改选后的任课教师,改选期间改选课程的第1周出勤可以得到认可。
改选课程
- 改课时间定在每学期的第1周。
- 已经选课的学生必须在改课结束前确认选课结果,逾期则不得改课。
退课
- 学生退课的,不允许以其他课程代替,退课后的修读学分不得低于每学期最低修读学分
最低修读学分:第1学期到第6学期,每学期15学分以上,第7学期开始9学分以上
- 开课后的第4周定为退课时间
- 退课方式:在学校网站上“登录综合信息系统 → 学务 → 选课 → 退课”,并在课表中拟退课的课程处选择“退课”
申请退课的课程记录将被删除,等同于没有选该课程时的状态
申请重修
- 修读的课程成绩低于C+的,只能重修相同课程
如果课程被撤销,可以申请重修学校指定的替代课程
- 每学期重修学分不得超过9学分。
- 申请重修的相同课程成绩最高B+,重修前的成绩不计入平均成绩,以最终取得的成绩计算平均成绩。
- 如有重修课程,成绩单上标出重修(R)标记。
排班及课程撤销标准
- 排班原则,理论课40名,实践课30名,理论课人数达到50人以上,实践课人数达到40人以上的,应当重新分班。
- 虽不能满足分班要求,但鉴于课程特点或实践室条件等情况而必须分班的,准予分班。
- 除下列情形外,选课人数少于15人的课程将被撤销。
- 为确保修读教职课程,教职课程可以不适用选课人数少于15人时被撤销的限制;
- 对于专业课程,相关专业的学年级学生人数在10名以下的情况;
- 考虑到课程操作,认为必须开设的情况,则由校长另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