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依据
- 《教师资格审定令》第19条(免试审定办法及合格标准)第3款及附1
实习标准
- 在接受教师培养课程期间,必须参加由教师培养机构负责人下令实施的急救、心肺复苏术实习2次以上
- 急救、心肺复苏术实习必须在在读期间进行
实践对象
- 修读教职课程的学生中,希望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学生
未修读处理标准
- 培训开始后迟到10分钟以上
- 培训期间离开10分钟以上
- 接受培训时态度不良,任课讲师不予认可的情况
未修者处理办法
- 当次按未修处理
- 该学生可以在下学期申请重修
其他
- 对修完的学生,实习结束后1周内发修读证,也可以在综合信息系统中个别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