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警告标准 学术警告标准学分:当学期平均绩点低于1.5(成绩评估后) 注册后没有选课的情况 连续3次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将被除籍,被除籍的学生将失去其学籍,已缴纳的学费不予退还。 连续2次以上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中,已修读人才开发处的学业辅导计划的学生即使受到连续3次以上学业警告,可以免学业警告除籍,但仅限1次。 上学期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选课总学分不得超过18学分(含重修学分)。 推迟学位的学生和修完校长指定的人才开发处实施的学业咨询计划的学生除外。